【用戶】叮小喵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感化教育:各國關於刑法之立法,多採二元主義;刑罰與保安處分並立,不相包容。我國亦然。感化教育乃保安處分之一種;實為別於一般教育之一種特殊教育。本「因材施教」之旨,針對為違法性行為者性格上之缺憾,使其個別的接受此種教育,以達改造個人與防衛社會之雙重目的。其教育之場所,與一般教育稱為學校者不同;而稱為感化教育處所,如稱為「少年輔育院」是。其教育之手段,與一般教育為個別生活集體教導者不同;而為集體生活個別教導。依我國現行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感化教育係施之於未滿十八歲之人,即:一、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二、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若於執行前為之,而依感化教育之執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免其刑之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因人而異,但原則上至多以三年為限。必認為有延長之必要,始得由法院在三年範圍內酌量延長之(刑九七)。此外,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感化教育,尚有若干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