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依護照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應申請換發護照之事由?
(A)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
(B)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C)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
(D)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5333
統計:A(649),B(13),C(19),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第 1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五、護照製作有瑕疵。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用戶】南霸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得申請換發BCD應申請換發護照條例第19條

【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第 1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

【用戶】南霸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得申請換發BCD應申請換發護照條例第19條

【用戶】南霸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得申請換發BCD應申請換發護照條例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