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下列關於行政罰 3 年裁處權時效期間起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應自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B)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C)行為曾經不起訴處分者,自不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
(D)行政罰之裁處因行政爭訟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自原裁處時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6474
統計:A(110),B(116),C(269),D(1058),E(0)

用户評論

【用戶】蔡大帥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故D選項是錯誤的敘述

【用戶】讓知識流通,拒絕販賣解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