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百
(B)百分之一百五十
(C)百分之二百
(D)百分之二百五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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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28-4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 債餘額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