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社會救助法中的生活扶助條文內容,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包括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多少?
(A)20 
(B) 30 
(C) 40 
(D)50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3),D(0),E(0)

用户評論

星芯】評論

選項應調整為(A)20(B)30 (C)40 (D)50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5 社會救助法中的生活扶助條文內容,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包括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多少?(A)20 30 (B) 40 (C) 50 (D)修改成為25 社會救助法中的生活扶助條文內容,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包括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多少?(A)20  (B) 30 (C) 40 (D)50

李欣祐】評論

社會救助法 第12條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一、年滿六十五歲。二、懷胎滿三個月。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