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監察院就所掌事項,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C)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3796
統計:A(2529),B(18),C(32),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院長的去留

用户評論

Jung Bin Jian】評論

我國憲法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十三條 (行政 )、第六十二條 (立法 )、第七十七條 (司法 )、第八十三條 (考試 )、第九十條 (監察 )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憲法原始賦與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以職務需要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提案,與考試院同。考試院對於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理於法均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