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葉玉琴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其本意】,【以故意論】。第十四條 (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明知故注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