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警員甲深夜巡邏時,見騎機車之乙形跡可疑,於是向前盤查。乙抗拒並自後座取出一狀似手槍之物(實際上乃行動電話),黑暗中難以辨識,甲誤以為乙將以武力對抗,乃開槍擊傷乙,以求自衛。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5822
統計:A(90),B(970),C(235),D(360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1

用户評論

風悍升動】評論

回復 K8W235 :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92條第一項)指出:公法上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私人間土地登記/結婚登記屬於私法上契約,原則上適用民法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以契約雙方當事人真義與約定為最優先考量。所以一樣都有依照法律的依據,只是行政處分屬於單方對外之行為,以法效性/公權力的措施為主要標的,公法上事件就很重要的。 只是面向不同而已。

筆和尺】評論

(B) AP"92I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 故公法事件為構成要件,只是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不止發生公法上效果,亦會產生私法上效果,ex土地移轉登記、結婚登記等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一)行政機關的行為(A)(二)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C)(三)公法上規制措施(B)(四)單方行為(A)(五)外部行為(C)(六)針對特定具體事件的行為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A)須行政機關單方所作成(B)須以公法事件為標的 (C)須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至於須通知處分相對人 是處分生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