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中的小出納】評論
戶籍法§50Ⅲ
【Dada Shiu】評論
第 五十 條 (戶籍法)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 ,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 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 矯正機關收容人有前項情形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至矯 正機關,不受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出矯正機關通報後,應查實並由收 容人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Green Cheng】評論
好爛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