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多久?
(A)一年以下,若有延長,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B)一年以下,若有延長,為半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C)二年以下,若有延長,為半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D)二年以下,若有延長,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4536
統計:A(47),B(16),C(2),D(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核發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的內容

用户評論

Natalie Yu】評論

緊急保護令

Winning Huei】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87年公布施行,其間歷經4次修正,為使相關機關及實際執行工作人員順利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經參酌其他國家之經驗,並衡酌我國國情,完成本次修法,期周延法治,尊重多元文化,保障人民身心安全,除增訂恐怖情人條款(修正後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外,修正重點包括: 一、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並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將現行通常保護令最長1年的效期,修正為2年,同時也取消保護令僅能延長1次的規定。修法後,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是2年以下,延長保護令的聲請,每次延長也是2年以下,且不受次數限制。保護令效期的修正,主要是保護令制度實施幾年後經檢討,實務界反應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有習得無助感的被害人而言,1年效期的保護令是很不足夠的,加害人往往因保護令到期而再度對被害人施暴,也讓被害人對保護令感到失望而卻步,不再求助。這次保護令效期的修正,確實可以讓實務處遇的執行以及被害人身心的復原有較充裕的時間。

露の世ながら,さりながら】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目前已經修改過了。※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