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滑板車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旨在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時限至為嚴格。惟事實上有因必要之途程需有在途時間,或因交通障礙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發生不得已之遲滯者。如不問任何情形,必須將此等時間一併計入二十四小時之範圍,既為事實所不能,當非制憲之本旨 謝謝2樓提供釋字喔^^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關於憲法第 8 條所稱之司法機關與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僅指憲法第 77 條規定之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 (B)廣義之法院係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不包括檢察機關 (C)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審問,此處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D)賦予檢察官撤銷羈押或其他有關羈押被告各項處分之權,符合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