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沛均】評論
釋字613: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3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阿偉】評論
同意,應該要補上 立法院有同意權,這幾個關鍵字才可以得出權力分立的重點
【冷瘋】評論
沒寫立法院有同意權...連解釋也要背嗎...有多少解釋啊.....
【GRACE】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