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9.依據「教師法」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之「義務」?
(A)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B)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與學術交流活動
(C)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D)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3991
統計:A(79),B(612),C(1871),D(85),E(0)

用户評論

Lin Tzu Hsian】評論

B是權利也是義務C是義務

Queenie2018考上】評論

教師法的權利中提到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負有義務: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以此題的敘寫方式「參加在職進修、研究與學術交流活動」--應是從權利中提出,因此此為教師的權利。

rabbittsai270】評論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

Keep Happy Mo】評論

B不能算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