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委員無法出席時,得委託代表出席
(B)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C)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D)委員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五次者,得解聘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7134
統計:A(11),B(127),C(166),D(17),E(0)

用户評論

王志宏】評論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Zhen-Wen Liu】評論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