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用戶】七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415 號理 由 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稅捐主體捐客體、 稅基及稅率等稅捐構成要件,均應以法律明定定。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概括 授權而訂定之施行細則,僅得就實施母法有關之事項予以規範納稅義務及 其要件不得另為增減或創設。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 規定,其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善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此 亦為盡此扶養義務之納稅義務人應享之優惠,若施行細則得任意增減「免 稅額」之要件,即與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不符。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