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rueWay Ho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照97年2月修正的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 7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所以應該更改一下選項或是刪除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