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規定:「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
(A)八人
(B)十人
(C)十二人
(D)十四人 為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3176
統計:A(392),B(63),C(21),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教育法及施行細則的重要修正

用户評論

【用戶】TrueWay Ho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照97年2月修正的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 7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所以應該更改一下選項或是刪除此題@@!

【用戶】Jun-ting L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建議修改題目 題目在玩文字遊戲 是以民國88年的法規在測驗的

【用戶】Chen-yao P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學前:8人 國小:10人 國中:12人 高中職: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