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下列哪些物證?
(A)毛髮
(B)唾液
(C)指紋
(D)腳印
(E)尿液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適中0.4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in】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Hao】評論

犯罪偵查學第143點﹝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2﹞對於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關係人,有實施前項採證行為之必要者,除經本人於勘察採證同意書簽名或蓋章表示同意者外,應報請該管檢察官實施勘驗或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3﹞依前項規定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鑑定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九)。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評論

簡單記憶1.直接採取的是可以違反意願 如指紋身高2.由內而外的都要有相當理由例如吐氣抽血口水這些都必須遵從由內而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