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8.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下列哪些不屬之?(A)犯罪嫌疑人 (B)司法警察(C)辯護人 (D)檢察官(E)被害人

【評論內容】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B)  (C)  (D)

【評論主題】37.為兼顧被害者權益與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在偵查犯罪時,將刑案做分類,試問下列哪些為重大刑案?(A)失竊物總值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案件 (B)汽車失竊案件(C)栽種罌粟或大麻案件 (D)群毆械鬥案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 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221條或第222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 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A)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 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C)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 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 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 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 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 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D) 6. 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E)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B)

【評論主題】23.由諮詢對象提供之情報,其處理程序包含下列哪些步驟?(A)登記 (B)分析(C)研判 (D)運用(E)歸檔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45點情報之處理,應依登記、分析、研判及運用等程序為之。有運用價值之可靠情報,應派人循線偵查及蒐集證據。所報未詳盡者,應指導原報人繼續深入調查,或另交其他適當人員深入調查;不能運用者,得銷毀之。

【評論主題】36.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下列哪些物證?(A)毛髮 (B)唾液(C)指紋 (D)腳印(E)尿液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評論主題】33.除為達成下列何種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實施通訊監察?(A)保障個人隱私 (B)確保國家安全(C)確保遷徙自由 (D)維持社會秩序(E)確保言論自由

【評論內容】通訊保障監察法第2條第1項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30.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被採驗人經採驗後,得拒絕再次採樣,但遇有下列何種情形時不得拒絕?(A)原採樣本因保存發霉(B)有事實足認原採樣本可能非受採樣人所有(C)原採樣本無法取得足以識別基因特徵之資料(D

【評論內容】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8條

司法警察機關、檢察官或法院執行採樣完畢後,應將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送交主管機關之專責單位,並應發予被採樣人已接受採樣之證明書。

【評論主題】18.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應穿著制服或刑警背心,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證件或警徽,並告知事由,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A)一般偵查作為 (B)執行拘提及逮捕 (C)不具干涉性之情報蒐集 (D)執行搜索及扣押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應穿著制服或刑警背心,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證件或警徽,並告知事由。但進行不具干涉性之情報蒐集或有密行必要之偵查作為,或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著用刑警背心,應遵守刑警背心著用時機及應注意事項。

【評論主題】5. 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讓受搜索人與電腦保持適當距離(B)得在受搜索人的電腦中安裝程式協助搜索影像檔案(C)電腦檔案之證據應當場拷貝至記憶卡,封緘後由受搜索人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9點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網路上身份極易偽造、變造、匿名及被冒用,搜索應審慎為之,以免影響受搜索人權益。(二)應讓受搜索人與電腦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受搜索人接觸電腦刪除檔案、證據。 (三)勿安裝或拷貝任何程式、檔案至受搜索人的電腦中。 (B)(四)電腦檔案之證據應當場列印,並請受搜索人簽名按指印。 (C)(五)搜索對象如為學校,應會同該校主任秘書或相當職務人員執行之,搜索時應注意態度與技巧。 (D)

【評論主題】3. 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將「重大群毆械鬥案件」歸類為下列何者?(A)普通刑案 (B)指標刑案 (C)重大刑案 (D)特殊刑案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二)特殊刑案:1. 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2. 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止之案件。3. 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4. 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5. 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6. 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評論主題】14.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有關痕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以一般之現場攝影即可(B)僅放置比例尺垂直近攝印痕之細部紋路(C)先以一般之現場攝影,再放置比例尺垂直近攝細部紋路,並

【評論內容】刑事鑑識手冊第56點痕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一)輪胎、鞋類印痕之採取:除一般之現場攝影外,先放置比例尺垂直近攝印痕之細部紋路,以利比鑑,並視印痕特性以適當方法採取之。 (二)刑案現場輪胎紋路之拓印:先拍攝車輛之整體外觀與胎紋之細部紋路,並注意附著其上之生物跡證應先行採取,胎紋拓印以不取下輪胎,在鋪適當厚度之墊襯物後,逕壓印輪印於透明片、紙板或紙張為宜,採足全輪與側緣印,註明車號、車輪位置、內外側、行進方向、拓印時間、採證人員等相關資料。(三) 刑案現場可疑之鞋類宜送請鑑定單位拓印鞋底紋。(四) 刑案現場工具痕跡之採取:先放置比例尺拍攝相關位置及紋路後,將痕跡所在之物體取下,並註明待鑑處等相關資料; 倘無法取下時,宜塑質待鑑痕跡模型,連同相片等資料送鑑。(五) 送鑑相關工具痕跡及物證,注意防潮、避免碰撞。

【評論主題】2. 偵查機關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即應開始實施偵查?(A)知有犯罪嫌疑者 (B)知有犯罪之虞者 (C)知有犯罪前科者 (D)預防犯罪發生者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   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評論主題】4. 司法警察對於住宅實施勘察採證,採證標的權利人不同意在勘察採證同意書內簽名,若現場指揮官認為仍有實施必要,下列作法何者最適宜?(A)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規定直接進行勘察採證(B)報請該管

【評論內容】

依據新修犯罪偵查手冊第70點  「除依法應以搜索或扣押方式為之者外,對於住宅或車輛本身或其內之物品實施勘察採證前,應先取得勘察採證標的權利人之同意。  前項同意,勘察採證人員應先向勘察採證標的權利人告知勘察採證之範圍,並請其於勘察採證同意書內簽名或蓋章。  勘察採證標的權利人不同意時,現場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於審酌個案犯罪情節等因素後,仍認有實施之必要者,應依法改以搜索或扣押方式為之,或報請該管檢察官實施現地勘驗或核發鑑定許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