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評論
刑事鑑識手冊第56點痕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一)輪胎、鞋類印痕之採取:除一般之現場攝影外,先放置比例尺垂直近攝印痕之細部紋路,以利比鑑,並視印痕特性以適當方法採取之。 (二)刑案現場輪胎紋路之拓印:先拍攝車輛之整體外觀與胎紋之細部紋路,並注意附著其上之生物跡證應先行採取,胎紋拓印以不取下輪胎,在鋪適當厚度之墊襯物後,逕壓印輪印於透明片、紙板或紙張為宜,採足全輪與側緣印,註明車號、車輪位置、內外側、行進方向、拓印時間、採證人員等相關資料。(三) 刑案現場可疑之鞋類宜送請鑑定單位拓印鞋底紋。(四) 刑案現場工具痕跡之採取:先放置比例尺拍攝相關位置及紋路後,將痕跡所在之物體取下,並註明待鑑處等相關資料; 倘無法取下時,宜塑質待鑑痕跡模型,連同相片等資料送鑑。(五) 送鑑相關工具痕跡及物證,注意防潮、避免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