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leva】評論
為了避免監聽被濫用,法律對通訊監察有許多限制比例原則,指的是要用對當事人侵害最少的方法施行;最後手段原則指的是用了所有方法後還不能調查清楚時,才能申請通訊監察;重罪原則為當事人刑責至少三年才能申請;關連性原則為監察目的與調查對象須有相當關聯;令狀原則為除特殊情況可事後補申請外,一定要事先取得書面核准;一定期間原則為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天;事後通知原則為監聽後必須通知當事人,讓其知悉電話被哪個單位監聽;保護隱私原則為不能在私人處所進行監聽作業。https://okapi.books.com.tw/article/13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