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第 15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45條 (囑託送達-於外國為送達)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二節送達 相關法條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本題應註明是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否而易造成判斷之問題
【Vita】評論
民訴-國內20 國外60刑訴-一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