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教育的行政行為應兼顧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其用意在追求公平、公正與合理性。 依「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 「實質正義」的項目?
(A)教評委員的任期一年
(B)教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九人
(C)教評會委員,必須由全體教師推舉之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方得被解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哈啊哈】評論
實質正義指決定的內容或行為的結果合乎法、理或正義。合乎與否主要以法、理為主要判斷依據。解聘教師的理由符合教師法所規定的解聘條件(教師法第14條),即具有實質正義。反之,如其理由與該法的規定條件不符,即不具實質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