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評論
(B)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提起公訴者 經一審判處有罪者(C)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檢肅流氓條例(已廢止)(D)依行政執行法被拘留者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Mr.可樂】評論
地制法 第 78 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A選項是不是也有錯呢....?
【Hank Chen】評論
A選項沒有錯唷—只有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愛作夢的魚】評論
A選項沒有錯唷—只有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