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ie H.】評論
只有審查合法性
【i80e0】評論
地方制度法:§75 (舉部分為例)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屬合(適)法性監督】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合(適)法性、合(適)目的性監督】所謂合法性監督,系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之執行,行使最低限度的監控,其依據為法律的正當性與法治國原則。監督之目的系在督促地方自治團體履行其公法上任務,是否遵行法律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