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向市政府提出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申請案,經審查後,准予核發每月之生活扶助費及津貼;屆滿 3 年後,應再次提出申請,重新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核定係屬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
(B)該核定中所載「屆滿 3 年後應再次提出申請」,係屬行政處分附款中之期限
(C)該核定作成時若屬合法,則其效力存續期間即不再受市政府之合法性審查
(D)若甲提出申請後撤回,惟市政府仍核定生活扶助費及津貼之支領,則該核定仍屬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9898
統計:A(151),B(229),C(2841),D(897),E(0)

用户評論

Eva】評論

社會救助法第13條, 每年應辦理中低收入戶調查,且中低收入戶每年都要以「綜所稅清單」辦理方符合資格。

tamama5566】評論

(D)撤回和撤銷不同;當事人申請到一半撤回,但機關已經完成作業核定者,就形成行政程序法§114Ⅰ第一款得補正事項之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甲跑掉了,等於沒有申請),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形成程序瑕疵,或者說只是程序瑕疵,不補正者、補正失敗者得撤銷,非無效。

陳浩】評論

(C) 假如在3年內  甲某天買了威力彩 獨得24億 應該就已經不需要再申請補助      此時還是可以審查他符不符合資格吧  否則又可以再領補助  這樣就太爽了      這是我得想法  如有錯誤請見諒題外 我也好想當新聞中 中頭獎的公務員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