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島雯】評論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喵喵】評論
原本題目:22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未參與處分之作成,原則上該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A)無效 (B)得補正(C)應予廢止 (D)該行政處分之效力不受影響代號:3401頁次:4-3修改成為22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未參與處分之作成,原則上該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A)無效 (B)得補正(C)應予廢止 (D)該行政處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婷婷】評論
申請.理由.陳述意見.委員會.機關
【劉玄符】評論
陳偉殷申請機關油 無效。陳=事後陳述意見。偉=事後委員會作成決議。申請=事後申請。機關=事後其他機關參與。油=事後註明理由。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