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評論
訴願79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嵐曦】評論
(A) 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B) 訴願法第79條第3項: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C)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D) 訴願法第79條第2項: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陳仕賢】評論
請問無理由跟駁回要怎麼分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