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a】評論
根據釋字378號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 → 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之初審職業懲戒法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性質上相當於設在最高法院之終審職業懲戒法庭。所以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一事不再理)。相關考題參考:13 A 律師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經律師懲戒委員會處以停業六個月之處分,A 不服提出覆審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亦維持原決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律師懲戒之終局決定相當於法院終局判決,故 A 不得聲明不服 (B)律師懲戒之終局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故 A 得提起行政訴訟 (C)律師懲戒之終局決定相當於行政處分,故 A 得提起訴願 (D)...
【@@】評論
補充下最佳解的解釋:19 下列何者不具司法機關性質? (A)會計師懲戒委員會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行政法院 (D)律師懲戒委員會高普考/三四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6年 - 96年 特種考試 關務人員 三等 [各科別][法學知識]#620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33 下列何者不隸屬於司法院? (A)行政法院 ...
【劉玄符】評論
教會公購(講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