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於臺北市政府之網頁留言,對該府衛生局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臺北市政府不予回覆。臺北市政府之處置是否合法?
(A)合法;甲僅為陳情,臺北市政府無回覆之義務
(B)合法;甲既未繕具訴願書,視為未依法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毋庸處理
(C)不合法;甲未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D)不合法;甲之行為視為已提起訴願,應命其補送訴願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3296
統計:A(104),B(705),C(139),D(3057),E(0)

用户評論

Yvonne Chang】評論

訴願法第57條訴願人在第14條第1項所定時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份機關作 " 不符原行政處份之表示者 ",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阿榮】評論

越考越活了QQ

lioliou】評論

那發簡訊傳line.....

Anna】評論

不算,因為他沒有"向訴願機關或原機關作表示",白話的說,就是雖然表示的方法不限,但是你要在人家的眼皮底下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