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珮甄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依現行「教師法師行細則」的規定,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30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
【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名 稱教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第 26 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 (鄉、鎮)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 (鄉、鎮) 參加學校教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