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榮】評論
依106年8月3日修正,如下:現在應為百分之八。名 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第2項:「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其控留員額為二人以上者,至少半數員額應改聘代理教師。」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5%9c%8b%e6%b0%91%e5%b0%8f...
【努力、堅持—上榜】評論
建議修正為56. 依相關規定,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多少百分比範圍內,可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等臨時人員?(A)百分之八(B)百分之四(C)百分之三(D)百分之五。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6. 依相關規定,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多少百分比範圍內,可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等臨時人員?(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四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一。修改成為56. 依相關規定,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多少百分比範圍內,可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等臨時人員? (A)百分之八 (B)百分之四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