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甲因違規營業,致遭主管機關科以「自處分文書達到後停業 30 日」之處罰。試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應如何計算此 30 日之停業期間:
(A)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之次日開始計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B)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即日起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C)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即日起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照計
(D)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之次日開始計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照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7016
統計:A(222),B(99),C(790),D(262),E(0)
用户評論
【lovepeace0120】評論
行政機關總會做對人民最有利的決定,所以她要停你業,停越少對你越好!!所以從當天+假日都算進去,就罰你最少了
【七里唦】評論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期間涉及到處罰,題目中的「自處分文書達到後停業 30 日」之處罰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所以始日不是從次日,而是即日起算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末日就算是星期例假日也照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