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iaoy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1所稱習慣,指具有法的效力與價值的習慣,亦即「習慣法」或「習慣法則」,而非「事實上的習慣」或「單純的習慣」。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的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17上613)。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1條)。此處所謂之習慣指的是習慣法,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基礎。而非「單純之習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613號判例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資料來源:宏典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