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下何者並非我國法院不承認外國判決之理由?
(A)案件另正繫屬於我國法院中
(B)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C)當事人未受合法送達
(D)無相互之承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75969
統計:A(97),B(27),C(41),D(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Tina Che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