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暗戀某通訊行女店員乙,多次表白未果,其後由愛生恨,某日深夜闖進乙住宿處,對乙施以
凌辱並性侵之,其後為恐東窗事發,又將乙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僅成立殺人罪
(B)甲成立一般強制性交殺人罪
(C)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數罪併罰
(D)甲僅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殺人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3,B:9,C:178,D:98,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srwzz】評論

7. 甲暗戀某通訊行女店員乙,多次表白★★...

snsd90013】評論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566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自屬強盜罪與殺人罪之結合犯,係將強盜及殺人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其強盜行為為基本犯罪,只須行為人利用強盜之犯罪時機,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其強盜與故意殺人間互有關聯,即得成立。至殺人之意思,不論為預定之計畫或具有概括之犯意,抑或於實行基本行為之際新生之犯意,亦不問其動機如何,祇須二者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聯性,均可成立結合犯。不論其數行為間實質上為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

weiguo】評論

二、如何判斷是否成立強盜罪結合犯?(一)犯罪的順序不影響成罪只要行為人利用強盜罪的時機,而故意為刑法第332條所列舉的其他犯罪(此處為法學上所稱的相結合之罪),或是以刑法第332條所列舉的犯罪為實施強盜行為的方法,就成立刑法第332條。也就是說,不論兩罪實施的先後順序,只要所結合的兩罪在時間上、地點上有密切關聯性,即使不是經過事先計畫,也會成立強盜罪結合犯[2]。例如:A強盜B後,怕B報警進而將B殺害。或是,A為了取得B的財物而殺B,皆構成強盜殺人罪的結合犯。

39jva0p0】評論

參考一下:第 226 條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以藥劑犯之。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