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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任用法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A)女兒為1等直系血親(B)堂兄為4等親(C)弟弟為2等親(D)配偶的侄兒為3等旁系姻親(配偶與自己為同一條線,往上數配偶的父母親(1親等)-配偶的哥哥(2親等)-配偶的哥哥的小孩/姪子(3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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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6條 (應迴避任用人員)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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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任用法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A)女兒為.....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