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之救濟,依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於大學之學生
(B)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方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程序
(C)記過處分,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
(D)限高中以上學校之學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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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llen31c】評論

釋784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109.設備士上榜】評論

草,方得我解釋成:就可以....

yamoler Teac】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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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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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設備士前三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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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唯銘】評論

釋字382號。各級學校學生退學釋★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