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784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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