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有關憲法第 11 條人民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不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
(B)國家機關得以法律要求人民改善其思想行狀,並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
(C)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故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
(D)藥物廣告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8945
統計:A(280),B(6942),C(669),D(98),E(0)

用户評論

alice要當警察】評論

樓上太幽默

石の上も三年】評論

通通給我去挖礦

waste36】評論

BJ567況該條規定使國家機關僅依思想行狀考核,認有再犯之虞,即得對已服刑期滿之人民再行交付未定期限之管訓,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之規定,亦不符合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與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有所牴觸,應不予適用。

搖尾巴高手】評論

@法院判決,不可以不合理得羞辱人。@不可以逼人做不想做得事。@民眾可以接近媒體使用,雖然電波頻率使用也是有限,不影響人民的表現言論自由。@藥物廣告涉及公共利益,所以要有合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