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聲請大法官解釋,若不具法定要件、不合乎法律規定,程序上便不予受理。請問:下列哪些即為大法官依法得不予受理的情形? 
(A) 地方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適用法律合理確信有違憲法疑義者 
(B)立法委員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經38位立委連署提出聲請 
(C)民主進步黨認為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到政府機關不法侵害 
(D)監察院就其行使職權時,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3962
統計:A(23),B(36),C(164),D(41),E(0)

用户評論

Yi-Hsin Hsieh】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