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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本題出處在民法親屬篇第1063條第1項,說明如下:1.所以該題題意內容既然已經是指明其被推定為婚生子女,自然也就成為所謂的『自然血親』。2.『自然血親』意即夫妻間所共同生下之子女。而『擬制血親』則是夫妻共同認養的子女,或夫妻之一方所認養之子女。3.因此本題前面既然已經說明『是被推定為婚生子女之人』,所以應被推定具有『自然血親』。4.而此題題目中也提到是『推定』二字, 所以該父親可以舉證該子女並非其所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