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在擄人勒贖事件中,甲並未參與被害人被擄之行為,但由甲出面向被害人家屬勒贖。依據我國實務見解, 甲與其他參與擄人勒贖之行為人,具有下述何種關係?
(A)間接正犯
(B)共同正犯
(C)同時犯
(D)教唆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2169
統計:A(990),B(7106),C(95),D(51),E(0)

用户評論

6/18考上警察】評論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 - 共同實施或分擔犯罪的人

Show Ayu】評論

109是共謀共同正犯,依題意為 相繼共同正犯。另依犯罪支配論(非實務)是不承認此共同正犯。

油畫大濕】評論

刑法第28條: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的判斷標準:    依據犯罪支配理論,其要求共同正犯之成立必須共同正犯彼此間主觀上具備共同行為決意    客觀上具備共同行為實行,具有功能性犯罪支配關係,才算成立。    總而言之一個犯罪共同體,行為人間互相補充與分工合作,彼此都是犯罪不可或缺腳色分配關係大法官釋字109號解釋認為:    共同正犯乃共同時型犯罪之人,在共同意思聯絡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已達成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者    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    而由其中一部份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應認為成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