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依現行公司法第 30 條規定,有下列何種情事,不得充經理人?①限制行為能力者②無行為能力者③受破 產之宣告已復權者④操守不良者⑤曾犯詐欺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A①②④B①②⑤C②③④D③④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1485
統計:A(41),B(520),C(10),D(23),E(0)

用户評論

Tina櫻】評論

公司法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Lan La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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