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D)國家保護義務功能國家保護義務功能Ü 保障人民基本權(包括自由權與社會權)之實現,係國家之義務。現代自由基本權之實現,有賴國家建置保障制度者,亦居多數。Ü 對於基本權之侵害不一定來自國家,亦有可能來自國家以外之外力,為落實基本權之保障,進一步要求國家採取積極措施,以保護人民基本權利。Ü 釋字第472號【健保法強制納保案】稱,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惟對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Ü 釋字第422號【三七五承租人生活費核計案】指出,實施保護農民之政策,明確揭示國家負有保障農民生存及提升其生活水準之『義務』Ü 釋字第445號【集遊法違反明確性案】提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Ü 另就來自於第三人之侵害而言,保護的目標在於:確保基本權權利人,在與其他基本權權利人的關係上,能維持一個最基本的地位。Ü 釋字第400號【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違憲案】:「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Ü 釋字第445號【集會遊行法】:「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使個人之集會遊行自由權,免受來自第三人之不當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