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教師應負之義務?
(A)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B)依有關法令參與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C)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D)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8367
統計:A(3),B(47),C(7),D(176),E(0)

用户評論

馬自達】評論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