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教師義務,其中教師義務不包括哪一項?
(A)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B)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C)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D)與家庭維持良好互動,並積極參與社區活動,以建立良好的家庭與社區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6606
統計:A(41),B(525),C(154),D(25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情境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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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姿螢】評論

教師法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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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