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刑事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B)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C)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如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原審法院應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逕以裁定駁回之
(D)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6795
統計:A(62),B(43),C(653),D(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抗告、再抗告之規定、羈押之延長、辯護人

用户評論

【用戶】Yi-Hsin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用戶】Moya Moy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二 章 第二審 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362 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367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三 章 第三審  第 375 條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

【用戶】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可補正

【用戶】Joy L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二審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逾期未補再命補三審上訴10日內不補,毋庸命補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