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在阿贏在考場!!!】評論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據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甲為善意第三人 ,故丙不得向甲請求返還A動產。
【米米】評論
第92條I因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是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使得撤銷
【蘇守文】評論
丙對乙之贈與雖係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但...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4.所謂債務人之重大過失,是指:(B)顯然欠缺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17 甲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由非所有人之 泥棒乙受讓,並已受交付 A 動產。A 動產之原所有人丙於下列何種 情形,不得於其喪失占有後2年內向甲請求返還 A 動產?(B)丙因 乙詐欺而將 A 物贈與乙36 甲竊取乙之手機出售並交付予非因重大過失不知情的丙。關於乙對丙之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C)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但乙得自喪失占有之時起 2 年以內,向丙請求回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