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是為了更好的自己!上】評論
第 832 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A)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J451共有物亦得因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設定負擔,自得為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設定地上權(B)。如有誤歡迎告知
【蘇守文】評論
A選項錯誤。第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
【松鼠】評論
(C)普通地上權乃以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用益物權,故須以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存 在為地上權設定及存續之要件答:我國民法上之普通地上權,既然是使用他人土地之權,故地上物(工作物或竹木)之有無,與地上權之存續無關。先有地上物存在,固可設定地上權,無地上物存在,亦無礙於地上權之成立。地上物滅失後,地上權並未消滅,地上權仍有依原定內容使用土地之權。資料來源:http://www.wunan.com.tw/www2/download/preview/1K18.PDF
【ben Shaw】評論
第 832 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A)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 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gash300w】評論
法定地上權才會因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存在滅失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