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4.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符合下列哪一要件,則視為不定期契約?
(A)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6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日者
(B)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7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日者
(C)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8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日者
(D)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