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1.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年者,如何計給?
(A)不予計給
(B)以比例計給
(C)以半年計給
(D)以1年計給。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